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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9/05/0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长期以来,我省的社会助学工作较为滞后,助学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质量低,特别是普通高校没有发挥社会助学的作用,使得我省的自学考试体系不够完善,影响了自学考试功能的发挥和考生的学习质量。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助学工作,根据全国自考委的统一部署,我省从2012年开始试点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建设,并于2013年开始,逐步在全省推广。为规范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学习服务中心健康发展,日前,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印发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对学习服务中心的性质、审核和认证、助学课程和招生、教学、过程性考核、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是规范我省学习服务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综合性文件。相关学校和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自考助学机构可对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建立学习服务中心。已成立的学习服务中心要严格按文件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学习服务中心是质量高、管理规范的社会助学机构,由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普通高校(包括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可以单独举办学习服务中心,中专学校可以与主考院校联合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具备相关办学资质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可以在已经全国考委登记注册的助学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在学习服务中心学习的考生,符合条件的课程,其过程性考核成绩按3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统考总成绩。

       省自考委、省教育厅要求各级考委、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加强沟通、注意协调、相互配合,扎实推进我省学习服务中心的建设,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完善自学考试体系,促进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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